合肥雄強對座椅靠背骨架的上部沿縱向向后施加相對于座椅R點530Nm的試驗、座椅靠背骨架試驗、座椅R點試驗、座椅骨架施加力、靠背骨架施力試驗。
5.1 試驗條件
5.1.1 對于可調式座椅靠背,除制造廠另有規定外,應將其鎖止在GB11551-2014 中附錄A所述的三維 H點裝置軀干基準線與垂直方向盡可能接近成 25°的后傾位置上。
5.1.2 當某一座椅的鎖止裝置及安裝方式與對應的另一座椅相同或對稱,則檢測機構可以僅對其中一個座椅進行試驗。
5.1.3 對頭枕高度可調的座椅,試驗時頭枕應置于其調節范圍內不利的位置(一般為高位置)。
5.1.4 折疊座椅應在乘員使用位置進行試驗。
5.2 座椅靠背及其調節裝置的強度試驗
通過一個模擬GB11551-2014中附錄A所述的人體假背模型,對座椅靠背骨架的上部沿縱向向后施加相對于座椅R點530Nm力矩的負荷。對于長條座椅,如支撐骨架部分或全部(包括頭種部分)為一個以上座位共用,則應對這些座位同時進行試驗。
5.3座椅固定裝置、調節裝置、鎖止裝置和移位裝置的強度試驗
5.3.1 按附錄C中C1規定對整個車體施加一個不小于20g的縱向水平減速度或加速度,持續時問為30 ms,用以模擬車輛正面碰撞。根據制造廠的要求,可以選用附錄B描述的試驗波形。
5.3.2 對整個車體施加5.31規定的一個縱向水平減速度或加速度,用于模擬車輛后面碰撞。
5.3.3座椅所有乘坐位置都應按531和532規定進行驗證。對安裝頭枕高度可調的座椅,試驗時。頭枕應置于其調節范圍內不利的位置(一般為高位置)。試驗過程中,座椅的安裝應無外加人素影響鎖止裝置的解鎖。將座椅調節到下述位置后進行試驗,則認為滿足這些條件:
a)在縱向方向,將座椅調整后固定在從前而的正常駕駛位置或制造廠的前使用位置向
后移動一擋或10mm 處(對于在垂直方向立調節的座椅,應將其坐墊置于高位置);
b) 在縱向方向,將座椅調整后固定在從后面的正常駕駛位置或制造廠的后使用位置向
前移動一擋或10mm 處(對于在垂直方向立調節的座椅,應將其坐墊置于低位置)。若需要,應符合5.3.4的規定。
5.3.4 若在除533規定之外,某一座椅使用位置上的座椅鎖止裝置和固定裝置的受力狀態比在5.3.3規定的座椅位置更不利,則試驗應在不利的座椅使用位置上進行。
5.3.5若根據制造廠要求,進行附錄C中C2規定的剛性睡障實車碰撞試驗,則可以視為滿足5.3.1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