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雄強座椅或座椅靠背不出現斷裂,則座椅靠背及其鎖止裝置的強度滿足、座椅靠背強度、座椅鎖止裝置強度、座椅靠背試驗。
4.2.3對于5.8.1確定的區域1內的座椅背面部件,按附錄A的要求進行吸能性試驗時,頭型減速度大于80g的持續時間不應超過3ms。同時,試驗過程中或試驗后不得有危險邊棱角出現。本要求不適用于后排座椅、背對背安裝的座椅或滿足GB11552的座椅。
424座椅非而部件的表而不介許有任何可能會增川乘們傷害的小起成小樓,若按5】規定的條件進
行試驗,座椅背面部件的表面的曲率半徑應不小于下列規定:
區域1:2.5 mm;區域2:5.0mm;
-- 區域3:3.2 mm。
區域的確定見5.8。本要求不適用于:
a)凸出周圍表面高度小于3.2mm,且凸出高度不超過其寬度的一半,其邊棱為光滑的部件。 b)后排座椅 背對背安裝的座椅或滿足GB11552的座椅。
c)位于通過每排座椅低R點的水平平面以下的座椅背面部件(如果每排座椅高低不同,則從
后排座椅起,該水平面應通過前排座椅的“R”點,在垂百方向或高或低形成一個臺階)。 d) 諸如柔性網類部件。
位于5.8.2 區域2內的表面,若滿足附錄A吸能性試驗,則允許其曲率半徑小于5mm,但不應小于
2.5 mm,且表面應加襯墊以避免乘員頭部與座椅骨架直接接觸。
位于上述區域內的部件,若表面材料邵爾A硬度低于50,上述除了與附錄A規定的吸能性試驗相關要求之外的所有要求只適用于剛性部件。
4.2.5 在按5.2及5.3規定進行的試驗過程中或試驗后,座椅骨架、座椅固定裝置、調節裝置、移位裝置及其鎖止裝置均不應失效。允許產生在碰撞過程中不會增加傷害程度的變形(包括裂紋)且能承受規定載荷。
4.2.6 在進行53和附錄B中B21規定的試驗過程中,鎖止裝置不得松脫。
4.2.7試驗后,允許或有助于乘員通過的移位裝置應處于工作狀態,且至少能解鎖一次,并可按需要移動座椅或座椅的一部分。
其他移位裝置、調節裝置及其鎖止裝置允許產生變形、裂紋,但不允許失效,并保持在原鎖止位置。對于帶有頭枕的座椅,在進行5.4.3.6試驗過程中或試驗后,如果座椅或座椅靠背不出現斷裂,則認為座椅靠背及其鎖止裝置的強度滿足5.2規定;否則,應進行5.2試驗,以檢查座椅靠背及其鎖止裝置的強度是否滿足該規定的要求。
對于座位個數多于頭枕個數的座椅(長條座椅),也應進行5.2試驗。